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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4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本修正要點由現行要點第一點移列)
二、使用對象原則僅供職員使用,另於後段補充機關等團體之特定活動採申請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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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配合羽球館拆除並改建為風雨運動場,將「羽球館」修正為「風雨運動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