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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11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一、點次變更。(本修正要點由現行要點第九點移列)
二、違反本要點之處置方式酌作調整,將原本之「關閉球場」修改為「停止其使用、
    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增加管理上之彈性。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為提高場地使用者集體警惕作用,將違反本要點規定經勸導未獲改善之處置方式修正
為「得暫時關閉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