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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施行日期,爰修正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