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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刑法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
    犯罪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
    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規定自該號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本條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已無保留之必要,爰
    予刪除。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未及修正,爰於本辦法規定強制工作受
    處分人補償金發給事項準用之規定,以應此身分之收容人補償金發給之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