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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當
    事人應負相當責任,故收容人故意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
    或死亡,補償金不予發給;重大過失減發百分之五十。
三、第二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判斷基準由監督機關調查或有關機關報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