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有關分別監禁適用範圍修正,未免適用疑義,爰修正本條使監獄得依本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進行配房,以避免外出受刑人與其他受刑人同房,衍生管理困 難。 三、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刑人禁用酒類。又實務上,監外作業回監受刑人 亦有實施酒測之措施,爰於本條補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