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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受刑人外出之條件。 三、本條第五款授權監督機關就其他具體情事,認為適合外出為准駁裁量依據,以符 實際需要;惟實際運作時仍依注意本法第六條揭櫫之比例原則,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