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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受刑人外出之條件。
三、本條第五款授權監督機關就其他具體情事,認為適合外出為准駁裁量依據,以符
    實際需要;惟實際運作時仍依注意本法第六條揭櫫之比例原則,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