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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
    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考量
    實務犯罪偵查之分工執掌及逮捕權權限,爰刪除監獄應派員追查,修正為由監獄
    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文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