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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確實考核外出受刑人情狀,監獄得定期派員考核受刑人行狀。
三、敘明外出受刑人行狀考核仍由監獄主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