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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84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本通則施行後,原於少年監獄、少年輔導育院補習學校分校就讀之少年或於一般監獄
附設補習學校就讀之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應配合矯正學校設置之期程,將其學
籍轉入矯正學校繼續就讀,使其就學權益得以保障,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