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施行後,為使矯正學校得以順利設置,取代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監獄,就 所須之教師、輔導教師、教導員等之遴選、儲訓;相關課程教材之委託設計及試教修 正;硬體工程之整建等,皆須有充裕時間進行相關籌備工作,爰配合預算編列之會計 年度,明定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分期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