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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對於矯正學校對其生活、管教及處罰所為之處置,如有不服,應給予其表達
    意見之管道,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而矯正學校對學生之不服,亦應有制度化之處
    理方式,爰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學生之申訴、再申訴制度,俾利其遵循。
二、為使學生之申訴、再申訴權利受到保障,爰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
    之精神,於第三項規定學生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