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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9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得對學生實施之懲罰及方式。
二、少年受刑人違背紀律之懲罰宜與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懲罰方式有所區別,爰為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懲罰之執行,以不影響學生學習進度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學生停止戶外活動
    而導致學習落後者,矯正學校應施以必要之補救教學,以免影響矯正教育之實施
    。
四、參考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