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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5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於學生罹病時之處理方式。
二、學生罹病而無法在校內醫治時,原則上須經法務部許可後戒送至醫院或保外醫治
    。有緊急之情形時,為免貽誤病情,亦得事後報請法務部核示,以增加執行彈性
    。此外對學生罹病送醫之處理,應即通知學生家屬,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戒送醫院就醫之學生,因在公力監督範圍內,自由仍受拘束,故戒送就醫期間應
    計入執行期間;但保外就醫者,因已脫離公力監督,自由不受拘束,故期間不計
    入執行期間,爰為第二項規定,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