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矯正學校於學生罹病時之處理方式。 二、學生罹病而無法在校內醫治時,原則上須經法務部許可後戒送至醫院或保外醫治 。有緊急之情形時,為免貽誤病情,亦得事後報請法務部核示,以增加執行彈性 。此外對學生罹病送醫之處理,應即通知學生家屬,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戒送醫院就醫之學生,因在公力監督範圍內,自由仍受拘束,故戒送就醫期間應 計入執行期間;但保外就醫者,因已脫離公力監督,自由不受拘束,故期間不計 入執行期間,爰為第二項規定,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