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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3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在符合規定情形下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
二、學生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之權益,應予以保障,並授權法務部訂定接見規則,惟
    學校亦得進行監視或書信檢閱,如認有防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仍
    得依其個別之狀況而為必要之處置,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