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在符合規定情形下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 二、學生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之權益,應予以保障,並授權法務部訂定接見規則,惟 學校亦得進行監視或書信檢閱,如認有防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仍 得依其個別之狀況而為必要之處置,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