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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0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
    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
    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
    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