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 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 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 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