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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9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及教化並重之方式為之,以去除邪僻惡習,
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提昇其行為品質,增進其對生活之適應能力,爰於本條明示生活
管教之原則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