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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
條係針對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學生之規定,於特別教學部學生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