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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5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如該學生得離校之時間,處於學期或學年中間時,則其 與一般正規學校之銜接即生困難,為解決該項困難,爰明定學生得以住校方式繼續就 讀至學期學年終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