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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4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針對矯正學校之特殊性質,爰規定矯正學校得於正常教學課程外,辦理課業或技藝輔
導,俾增教學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