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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2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完成各級教育階段之處置。 二、矯正學校對不適於接受高中教育之學生,得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以求其適性發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