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 二、因進入矯正學校之少年多少為失學經年之學生,為使其銜接以前中斷之學業並顧 及其身心發展狀況及矯正需要,對學生之入學年齡勢須採彈性原則處理,爰為第 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則規定學生入學年齡之彈性調整,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四、參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