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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5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方式,應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性及其在校期間之長短
    ,配合施以適當之個別或團體輔導,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則規定輔導處為進行輔導工作,應定期召開研討及督導會議,以提昇輔導
    之專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