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方式,應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性及其在校期間之長短 ,配合施以適當之個別或團體輔導,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則規定輔導處為進行輔導工作,應定期召開研討及督導會議,以提昇輔導 之專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