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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4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應分就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特性設計不同之教學課程、教材、教
    法,並保持彈性,以增加學生學習興趣,符合學生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由於一般教學部之學生,出校後,仍須進入正規教育系統就讀,其課程自應依各
    級學校相關課程標準辦理,以利其未來出校後學業之銜接,並符教育部規定,矯
    正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時,應依職業訓練相關課程規範辦理,爰
    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