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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3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因應矯正學校所收容之學生多有學習適應之困難,爰參考「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
    案」,採小班制進行教學,期能提高學習效果。惟因矯正學校學生入校時間不同
    且程度不一,為使教學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實施合班之複式教學容有必要,爰為
    第一項規定。
二、矯正學校教學時男女學生得合班授課。但其生活管理應分別為之,爰為第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