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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2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兩種教學部之時程。
二、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與特別教學部,一般教學部之時程與一般正規學校同;特
    別教學部之時程,則為配合寒暑假及宣告感化教育之最短期間為二個月,定為一
    年四期,每期以三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