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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1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之教學目標,其中品德教育係著重於糾正偏差思想行為及惡習,以減少對社
會之惡害;人格輔導則重在導正其人格發展,增加其社會適應力;知識技能傳授則重
在提昇其知能領域,俾利其未來之學習,三者均係為將來重新進入社會作準備,是以
三方面均應並重,不可偏廢,爰於本條明定之。惟對特別教學部之學生,因其執行期
間通常甚短,則應以強化輔導工作,增進社會適應力為主要之教學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