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脫逃後遺留物之處理原則。 二、矯正學校對脫逃一年仍未緝獲學生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 ,惟其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無人具領時,則宜 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