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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0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脫逃後遺留物之處理原則。
二、矯正學校對脫逃一年仍未緝獲學生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
    ,惟其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無人具領時,則宜
    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