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脫逃時,矯正學校應視其係執行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分別報請檢察官或少 年法庭追究其脫逃罪責,並應報告法務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學生脫逃後,如涉及學籍等教育資料之變更,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爰 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