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9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脫逃時,矯正學校應視其係執行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分別報請檢察官或少
    年法庭追究其脫逃罪責,並應報告法務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學生脫逃後,如涉及學籍等教育資料之變更,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爰
    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