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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對學生死亡後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惟遺留物如經 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 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