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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7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於學生在校內死亡時,應儘速通知其家屬及報驗,惟如無法通知或其屍體無
人請領時,亦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於第三
項規定應專案報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