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 一、為使矯正學校對新入校學生得有充分瞭解,俾決定適當之處遇方式,爰於第一項
規定由輔導處統籌各有關處、室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此外,為配合
送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感化教育得分期執行之規定,
及針對一年內多次犯罪而受感化教育處分或徒刑之宣告而多次執行入校者,得以
覆查報告代替前開個案分析報告,以節省行政資源。
二、調查分析報告應依各有關專業領域知識加以判斷,且應於相當之時日內完成,以
配合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完成分班、分級施教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