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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2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之編班原則。
二、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惟究應編入一般教學部或特
    別教學部,則應有一標準,以資判斷,爰以學生之執行期間可否完成一學期學業
    為原則。若其執行期間足以完成一學期學業者,為便其日後學業之銜接,爰編入
    一般教學部就讀;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則以輔導為重,原則編入特
    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志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則儘量依其志願。至具有相
    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力者,例如專科四年級學生入校時,因其已具有高中畢
    業之學力,自不宜強制其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爰規定仍以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為原則,但如學生願意至一般教學部就讀,亦可從其所願,俾保持彈性,爰為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對入校前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因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對其已無效益,且
    因其已有高中畢業資格,顯無與日後學業銜接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
    逕行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四、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年齡之入校學生,除有本通則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
    已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者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以銜接其應受之教育,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