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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9 條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暫緩入校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二、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