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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為建立入校學生之資料,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入校時,即製作其個人之名籍調查表、指
紋及照相等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