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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7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相關文件及身分證明,以確認入校學生之身分,爰 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深入瞭解入校學生之背景以利矯正教育之實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指揮執行機關 或少年法庭應附送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