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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6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輔導會議之組成及任務。 二、矯正學校之特色在於將一般學校之「輔導室」提昇為「輔導處」,以強化其輔導 功能,爰參照教務、訓導處設教務、訓導會議之方式,設輔導會議,並明定其組 成成員及討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