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期學生假釋之審核能更公平、公正及客觀,亦配合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受刑人之假釋事項,爰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 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另明定校長及主管訓導 (戒護) 、輔導 (教 化) 業務之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等三人任當然委員與其他非當然委員之延聘資格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