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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1 條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期學生假釋之審核能更公平、公正及客觀,亦配合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受刑人之假釋事項,爰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
    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另明定校長及主管訓導 (戒護) 、輔導 (教
    化) 業務之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等三人任當然委員與其他非當然委員之延聘資格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