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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1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少年輔育院現職之導師、訓導員、技師、技術員及雇員,配合本通則之施行,應依矯
正學校之分期設置而有適當處置安排,爰分就其不同職務,預設過渡規定,其未具聘
任或任用資格者,得以占用適當職缺繼續留用;其具聘任資格者,則應優先改派,以
保障原有人員之權益,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