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現職之導師、訓導員、技師、技術員及雇員,配合本通則之施行,應依矯 正學校之分期設置而有適當處置安排,爰分就其不同職務,預設過渡規定,其未具聘 任或任用資格者,得以占用適當職缺繼續留用;其具聘任資格者,則應優先改派,以 保障原有人員之權益,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