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聘任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師,其敘薪、待遇、遷調、成績考核、退休、 資遣、撫卹、離職、保險等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如教育人事法令有明確規定者 ,均適用教育人事法令辦理;如教育人事法令無明確規定者,則應準用相關教育人事 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