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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9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本通則聘任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師,其敘薪、待遇、遷調、成績考核、退休、
資遣、撫卹、離職、保險等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如教育人事法令有明確規定者
,均適用教育人事法令辦理;如教育人事法令無明確規定者,則應準用相關教育人事
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