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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1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為使教務主任及輔導主任能推動相關教務及輔導業務,宜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兼任教 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