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明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適用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間之順序。 二、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與一般行刑機構及學校不同,由於其設置 及運作須突破現有之教育與監所體系及相關法規,爰將本通則定為特別法性質, 優先於其他有關教育及監所法律適用;本通則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有關教育及 監所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