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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6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總務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二條、監獄組織條例第 三條及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