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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5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輔導處之職掌。 二、參考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職 業學校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