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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訓導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條、監獄組織條例第四
    條及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