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示本通則立法之宗旨及依據。 二、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 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 八十五法字第一五六八八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另立法院審查中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 律定之。」為本通則制定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