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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揭示本通則立法之宗旨及依據。
二、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
    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
    八十五法字第一五六八八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另立法院審查中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
    律定之。」為本通則制定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