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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七條修正後移列,配合實務現況,將執行機關陳報受刑人 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理情形之時程,由半年修正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