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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明確及便利紀錄保存,明定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原則之規定;另參酌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言詞陳述之紀錄方式,明定無法以書面陳述者之辦理
    程序,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七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矯署教字
    第一○九○三○一○五二○號函所定假釋審查程序,明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列席
    評估會議陳述意見,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