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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現行執行機關對於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受刑人尚須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辦理其出監後社區轉銜處遇評估,及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個案資料,
    以利社區轉銜,爰於本條規定在辦理上開事項時,應加強與性侵害防治地方主管
    機關之橫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