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出獄人保護會或司法保護會」,修正為「更生保護會」,以符 更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轉呈」修正為「報請」。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轉呈」二字修正為「報請」,「該管高等法院」修正為「法務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