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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70 年 11 月 13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出獄人保護會或司法保護會」,修正為「更生保護會」,以符
    更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轉呈」修正為「報請」。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轉呈」二字修正為「報請」,「該管高等法院」修正為「法務
    部」。